為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激發醫藥產業創新活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技術轉讓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重要修訂與完善。新版《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藥品技術轉讓管理邁入更加科學、規范和高效的新階段。本文旨在對其核心內容與精神進行解讀。
一、 明確轉讓范圍與分類,強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新版《規定》系統性地界定了藥品技術轉讓的范圍,不僅包括傳統的藥品批準文號所有權的轉移,更將藥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方法、相關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整體或部分轉移納入規范。尤為重要的是,它強調了藥品全生命周期的技術管理理念,要求轉讓必須確保藥品在生命周期內的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持續可控。這促使轉讓雙方從研發、生產到上市后監測等環節進行全方位對接與責任明確,有效避免了因技術銜接不暢導致的質量風險。
二、 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升轉讓效率
效率是技術流動的關鍵。新版《規定》顯著優化了審評審批程序,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轉讓申請(如不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等核心要素的轉讓)設置了簡化的審評路徑,縮短了審批時限。明確了申報資料要求,提高了資料提交的規范性與透明度,減少了因資料不全或不符導致的反復補充,從而加快了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速度,有助于優勢技術資源盡快服務于臨床和市場。
三、 厘清主體責任,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質量安全是藥品的底線。新版《規定》進一步厘清了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法律責任與義務。轉讓方必須確保所轉讓技術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實施性,并對轉讓前產品的質量歷史負責;受讓方則必須完全具備實施該技術的硬件條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專業技術能力,并對轉讓后產品的生產與質量承擔全部主體責任。這種責任界定強化了技術轉讓過程中的風險控制,確保藥品在“易主”過程中質量不降、標準不松。
四、 鼓勵創新與資源整合,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
新規的導向十分明確:鼓勵真正有價值的創新技術和臨床急需品種的技術流動。它為研發機構、創新型中小企業將早期研發成果向具備產業化能力的企業轉讓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徑,促進了產學研深度融合。也利于大型企業通過技術轉讓整合優勢產品線,優化資源配置,淘汰落后產能,從而推動整個醫藥產業的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
五、 加強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構建誠信體系
新版《規定》配套了更為嚴格的監督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加強對技術轉讓批準后產品的上市后監管和GMP符合性檢查。大力推進技術轉讓相關信息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這有助于建立醫藥技術領域的誠信體系,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的技術轉讓行為形成有力震懾,營造公平、透明、健康的技術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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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立足于我國醫藥產業發展現狀與監管需求,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為根本,以激發產業創新活力為目標,通過制度的優化與責任的壓實,為藥品技術的合理、有序、高效流動鋪平了道路。它的實施,預計將加速行業內的優勝劣汰與資源重組,促進新技術、好品種更快惠及患者,是我國從制藥大國邁向制藥強國進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支撐。相關藥品研發機構、生產企業應深入學習理解新規要求,主動適應變化,在合規框架下積極利用技術轉讓政策,實現自身發展與產業進步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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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8 00:30:48